2005/12/18

年終獎金怎麼發? Part III - 年終獎金與勞基法

年關將屆時,總會有一波離職潮出現。上個月初,王大華決定向公司遞出辭呈,但老實說,他對離職決定很清楚,可是對於自己到底該「何時」離開卻很猶豫,因為,他還蠻在乎能否領到年終獎金。 有人跟他說,只要做到12月31日,公司就應該發給他,但也有人提醒他,勞基法好像沒有這條規定,到底他該如何下決定?

農曆新年即將喜氣到來,這段期間上班族討論最多的話題,無非是彼此公司年終獎金或紅利發放的狀況。另一方面,一股蠢蠢欲動的離職潮也在這時起伏醞釀,多數人都會盡可能「撐到」領完年終獎金後,再向老闆道聲「莎呦那啦」。 但你一定好奇,為什麼有些公司員工在過年前離職,卻還有年終獎金可領?

年終獎金是「薪資」才有保障
這得視各公司,是不是把年終獎金定義為勞基法上的「薪資」,才可以找到解答。

在勞基法中有關獎金或紅利的規定是在第29條,「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,如有盈餘,除繳納稅捐、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、公積金外,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,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。」 但這項規定,只是說明了「企業如果有賺錢,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」,並未將上班族農曆年前領取的年終獎金明文定義在法律規定範圍內。

因此,關於員工年終獎金的權利來源,必須看各公司的管理規定或聘僱契約內容決定。例如,若公司與你約定每年給予14個月年薪,其中兩個月的薪資在每年12月31日發放,在這種情形下,你所領的年終獎金是屬於勞基法上「薪資」的一環,會受到勞基法中關於薪資事項的保障。因此,你可以在農曆年前離職,並且領到應得的年終獎金。

公司可以不發年終獎金嗎?
另一種「年終獎金」,在性質上則是視公司當年度的盈餘獲利狀況,而分配給員工,它是屬於勞基法第29條規定的內容。與前述有受到法律保障的年終獎金完全不同。由於它的「獎勵」性質較濃,企業基於鼓勵員工,大多把發放的時間訂在年中(7月)或是農曆過年前,希望藉此留住好人才繼續為公司努力。

如果你是在12月31日離職,除非你所任職的公司,對於盈餘結算與分配紅利的期限與條件,有額外清楚定義在每年的12月31日在職,而且過去一年你的績效表現也在水準以上,這時候你才有權利向公司爭取你應得的獎金或紅利。

另一個值得上班族注意的是,如果你的公司在年終結算時,有獲利盈餘,卻無正當理由不發放獎金或紅利給員工,是會違反了勞基法第29條以及公司法第235條的規定。

年終績效獎金不在法律保障範圍
還有一種「年終獎金」,它既不屬於前述「保障薪資」的範圍,也不是勞基法第29條有關「公司獲利盈餘的分配」,而是依據員工的年度表現或考績決定的「績效獎金」,在法律上,它不屬於勞基法所保障的範圍,而必須視聘僱契約或公司管理規定決定。
總的來說,勞基法第29條的規定,是屬於公司股東會「分配盈餘」的決議事項,為企業經營管理的範圍。而「年終績效獎金」,因為並不屬於勞基法規定的範圍,也是要視公司的管理規定決定。所以對於這兩種「年終獎金」,上班族還是要注意各公司的管理規定來認定。

通常多數上班族最困擾的疑惑往往是公司對於「領取年終獎金的在職時間認定以及數額多寡的標準不明」,如果你希望公司有明確的規範,或者對於發放標準有公平與合理的制度,建議可以透過團體協商的方式或勞資會議,每年與雇主協商,影響力會比較具體,也能爭取到較佳的條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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